新余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2-03 13:16:24    点击数:

2024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新余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余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维护学校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理工科学部、人文社科学部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分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

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理工科学部、人文社科学部和分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审议通过的事项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23-33人的单数,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为5-9人的单数,各学部的组成人数按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

担任学校与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学校与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候选人数不少于候选人总数的10%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3常务副主任委员1)、秘书长1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

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民主推荐、校长推荐,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二)学校根据学科分布、发展规模和水平等实际因素分配各学院的候选人名额,职能部门的人员对应进入相关学院;

(三)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5

(四)各学院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民主推荐候选人;

(五)学校形成委员组成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校党委审定通过,并提出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

(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七)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

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

因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可适时进行委员增补。增补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校党委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四)学校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七)分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其它专门委员会规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五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部或其他学术组织进

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

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及特聘教

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十六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十七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理工科学部、人文社科学部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余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余学院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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