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 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25 00:00:00    点击数:

学位〔2024〕2号

 

经第九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24〕1号)和工作方案,决定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紧密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有的放矢提升研究生教育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贡献率,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坚持服务需求,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战略导向。坚持保障质量,把好研究生教育的“入口关”。坚持前瞻布局,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专业学位授权点给予倾斜支持。坚持协同联动,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加强现有投入建设情况与新增学位授权的联动。

二、申请范围和总体要求

本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资格确定。各类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执行。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相关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负责兵团所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相关工作;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军队院校及科研机构、军事学门类下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审核相关工作。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系统)审核工作方案,细化审核程序,按照坚持标准、保障质量、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平稳有序的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具体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办学基础,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凝练办学定位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属地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位授权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三、纪律要求

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公平公正地组织或参与审核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评审纪律和影响专家评审的学位授予单位,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异议、举报,各有关单位应依法依规、认真核实,一旦查实任何影响审核工作公平公正的行为,相关学位授权申请一律不予通过,相关人员依据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其他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本地区(系统)审核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含申报指南、审核工作方案)、研究生教育财政支持和落实研究生奖助经费的文件等材料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所有申请材料须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审核工作进行督查。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一)符合新增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含公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不含未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位于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的高校,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

若本地区(系统)没有高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省级学位委员会可按需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1所(此类申请高校以下简称按需推荐高校)。按需推荐高校的各项量化指标中未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不超过2项(师均科研经费计为1项),且全日制在校生与专任教师比例一般应达到标准。

(二)中央部门所属、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符合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类)申请基本条件的,可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向本地区(系统)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有关工作平台上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名单。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单位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应从省级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的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中聘请,人数不少于15人。如申请单位中含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领导。专家组对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表决,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并对拟推荐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科研机构)分别进行排序。拟推荐单位名单和排序情况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按需推荐高校的评议程序由各地区(系统)参照上述程序自行安排。各地区(系统)在报送按需推荐高校名单时,应提交以省级学位委员会名义撰写的需求论证报告(每校不超过3000 字)。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按需推荐的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限额评审的方式进行复审,专家组成员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权高校及科研机构领导、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及秘书长、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中聘请,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通过的单位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各地区(系统)排序情况、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核查。核查通过且无重大异议的,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核查未通过的,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予授权。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经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根据本地区(系统)高等教育结构、研究生教育需求和财政支撑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及其比例,在推荐新增单位时充分考虑省内布局,严控就业状况不佳、现有支撑条件不足的单位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

(二)通过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应有至少1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同时通过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不得超过3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科研机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仅可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点。新增单位同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纳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中一并进行。

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的高等学校若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其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须包括特需项目所对应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三)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四)按需推荐的高校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有关地区应明确支持政策,加大建设力度,使其尽快符合申请基本条件。下一次授权审核时仍不符合本次申请基本条件的此类高校,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和科研机构(不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参与工程硕博士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转制科研机构可申请新增与试点领域相关的工程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应符合对应的申请基本条件,且申请授权点级别不得超出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级别。相同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同时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位于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可降低20%。科研机构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不考虑申请基本条件中关于本科生培养的要求。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未满5 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不得申请增列。现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不参加本次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

宁夏、青海两省区所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高校可通过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新增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联合申请仅限本省范围内高校开展,申请单位须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确定一所高校牵头申请,牵头单位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参加联合申请的其他高校应为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获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授权点属于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可在该学科以联合培养方式培养博士研究生,但需在建设5 年之后,方可独立提出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新增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省级学位委员会制订申报指南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结合《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2022 年)》,根据本地区(系统)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系统)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明确本地区(系统)新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调控意见和申请范围,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本地区(系统)空白或急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本地区(系统)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状况不佳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申报指南中根据本地区(系统)具体情况,对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提出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不得降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的有关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本地区(系统)省级学位委员会发布的申报指南,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联合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申请的学位授权点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有关学位授权点参加核验的参考材料。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位授权点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系统)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有关工作平台上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权点名单。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专家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每组成员不得少于9 人。专家组对申请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表决,获 2/3 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并按照博士点、硕士点分别排序。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硕士点为主,一级学科硕士点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 20%。除《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 年)》中新设一级学科外,其他一级学科的推荐数量不得超过推荐硕士点总数的 10%。拟推荐学位授权点名单和排序情况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组织两轮评议。第一轮请相关专家进行网络评议。第二轮由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进行复审。获2/3 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复审通过。复审通过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第一轮评议结果、各地区(系统)排序情况、涉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提交复审专家参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对各地区(系统)推荐的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核查,核查比例为10%。对在 2020 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核查不合格比例较高的地区推荐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核查比例调整为 30%。此外,还将视情况对部分学科专业加大核查比例。核查通过且无重大异议的,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核查未通过的,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予授权。所有确定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经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一)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授权点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二)申请公安学、警务、公安技术、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复审或核查环节。

(三)本次审核中未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在下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中不得重复提出。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文科单科类)

 

一、应为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硕士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7:1,部分教师担任过硕士生导师,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五、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5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精品课程、卓越计划和通过专业认证,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硕士生课程。

六、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近5年,每年师均科研经费不低于1万元。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具有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室、基地等教学实践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与行业、企业等有实质性合作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3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注:(1)每年师均科研经费=当年学校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数÷当年专任教师数。

2)生均经费收入=当年全校经费总收入÷全日制在校生数。

3)文科单科类高校指语文、财经、政法类高校。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艺术体育类)

 

一、应为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硕士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5:1,部分教师担任过硕士生导师,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五、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5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精品课程、卓越计划和通过专业认证,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硕士生课程。

六、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近5年,每年师均科研经费不低于1万元。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具有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室、基地等教学实践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与行业、企业等有实质性合作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4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其他类)

 

一、应为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二、原则上应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硕士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7:1,部分教师担任过硕士生导师,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五、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5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精品课程、卓越计划和通过专业认证,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硕士生课程。

六、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近5年,每年师均科研经费不低于4万元。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具有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室、基地等教学实践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与行业、企业等有实质性合作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3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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